(一)举报人应为本人实名举报,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积极配合调查。
(二)举报人应当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反师德师风的事实及具体情节、相应的证据及线索,包括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和知情人,以及知情人的身份、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三)与师德失范无关的举报,不予受理;举报人在无新证据或者新线索的情况下就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不予受理。
(四)举报人应承诺反映的情况客观真实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无夸大、歪曲、诬告、捏造等。如有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学校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